政策解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一、修订的背景

 

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19〕2号)(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总体运行情况平稳,社会反映良好,但也存在个别条款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再次修订);

 

(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

 

(五)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

 

(六)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7号)

 

三、修订的内容

 

本次修订主包括自主缴存及基数核定两部分内容。

 

(一)支持灵活自主缴存。

 

2023年10月,我市正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范围。本次修订《缴存管理办法》将第五条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第六条调整为“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灵活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明确基数核定时间。

 

原《缴存管理办法》对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调整时间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在《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增加了“单位应在汇缴年度开始时,完成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对单位基数比例调整业务作出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四、新《缴存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次修订后,新《缴存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自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五、缴存业务办理渠道

 

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支持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两种渠道。单位可开通单位网上营业厅线上办理,也可到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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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