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要求,对原有政策进行优化,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门槛,实现“愿缴能缴”,自2024年5月1日起实行。

 

一、《办法》对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原规定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正常连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4个月,调整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法》对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类型进行变更

 

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两种类型。《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类型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三、《办法》对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进行优化

 

原规定为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是主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应满足在申请时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优化为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无论是主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应满足在申请时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办法》对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贷后违约行为的制约措施进行变更

 

原规定为办理漳州市灵活就业开户缴存之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结清之前发生违约情形的,中心可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承办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变更为办理灵活就业开户缴存之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在结清之前发生违约情形的,中心可对其暂停贴息,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五、《办法》对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因违约受到制约后,恢复受制约前原有贷款政策的条件进行变更

 

原规定为属于逾期情形的,全额偿还逾期及罚息金额后继续正常还款满12个月的可申请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恢复利率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恢复利率一次。变更为原属于逾期情形的,全额偿还逾期及罚息金额后继续正常还款满6个月的可申请恢复贴息;恢复贴息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恢复贴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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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