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 政策解读《关于公布我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含中医)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省内其他市(州)同类项目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相关程序制定了《关于公布我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眉医保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我局制定《通知》前,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资料审核、成本调查、省医保局审核、专家论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参考省内其他市相关政策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内容和执行范围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共21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医疗机构。本通知规定的试行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第二部分明确各医疗机构执行项目的相关要求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试行价格等,严禁擅自增设或分解项目、违规加收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患者和家属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部分明确文件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公立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的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审核评估后再正式公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和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第四部分明确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试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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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