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全省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1.《暂行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具体包括哪些基金种类?

 

《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

 

3.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情形一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一)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方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

 

(六)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情形二

 

举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情形三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和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4.哪些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5.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办结。

 

6.举报成功怎么奖励?

 

(一)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奖励500元;

 

(二)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0.5-3万元的(含3万元),奖励1000元;

 

(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3-5万元的(含5万元),奖励2000元;

 

(四)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5-10万元的(含10万元),奖励3000元;

 

(五)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对于查实的重大案件可适当增加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

 

7《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8.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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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