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女职工产假天数及产检假天数的相关规定


根据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202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陕卫人口发〔2022〕24号文件规定,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根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怀孕的女职工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四)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