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须知
商品住房(一手房)贷款申报材料
一、房屋买受人及配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籍证明;
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三、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购房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五、借款申请人I类银行储蓄卡(含社会保障卡);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详细版(大厅一楼自助查询机打印);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大厅一楼自助查询机打印);
八、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出示公积金“亮码办”的无须提供)。
注: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贷款申报材料
一、房屋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籍证明;
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借款申请人I类银行储蓄卡(含社会保障卡);
六、售房人身份证及本人收款银行账户(I类银行储蓄卡);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详细版(大厅一楼自助查询机打印);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大厅一楼自助查询机打印);
九、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出示公积金“亮码办”的无须提供)。
注:1.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还款银行账户与售房人收款银行账户须为同一家银行;
2.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商业住房贷款直转公积金贷款申报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籍证明;
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三、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购房款增值税发票;
五、原商业住房贷款合同、贷款余额凭证(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
六、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复印件(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
七、借款人I类银行储蓄卡(含社会保障卡);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详细版(大厅一楼自助查询机打印);
九、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大厅一楼自助查询机打印);
十、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出示公积金“亮码办”的无须提供)。
注:1、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3楼档案室复印并加盖印章。
2、以上材料没有注明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
来源: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