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多少?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多少?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里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重点提示1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比如集团公司应按照所属的企业单独核算用工比例,不可以整个集团公司打包核算。

 

重点提示2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本企业的用工比例计算。

 

除此之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事项包括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重点提示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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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