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8年6月,我中心正式执行新修订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中公规〔2018〕4号)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武中公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则》),新政策运行以来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但也存在个别条款急需进一步改进,现将修订完善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内容

 

(一)《办法》第十条修订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致,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办法》第十三条修订内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的)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审批。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为此,2018年10月以前,武汉所有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在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下限为8%,审批权限为公积金管委会。2018年10月以后,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为企业减压降铀,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致,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仍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需企业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以下,审批权限为公积金中心。

 

【出台目的】这次将新修订的《办法》第十条调整为“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不区分单位性质和类别,既与国务院《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做法保持一致,又能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避免引发社会对“企业”与“非企业”区别对待的过度解读。

 

【重要举措】在5%至12%区间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的,不需管委会或公积金中心批准,但要提供单位内部讨论通过的审批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缴存比例降低到5%以下的,除提供单位内部讨论通过的审批文件,还需“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审批”,尽可能保障职工个人权益和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二)《办法》第十一条增加内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间调动,如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间的工作调动以及转业军人安置等,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整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出台目的】《条例》《办法》均对“新参加工作”“单位新调入”职工的起缴时间和基数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缴存单位及职工咨询或处理维权时,对“新参加工作”“单位新调入”均有不同解读,导致缴存不统一不规范,职工维权投诉时易产生纠纷。为便于操作、避免纠纷,特增加该内容。

 

【重要举措】在新《办法》第十四条专门增加了“新参加工作”“单位新调入”的定义。

 

(三)《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修订内容:对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和启封手续流程进行关联和优化。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出台目的】对应《条例》相关规定,老《办法》规定,缴存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时,需要新单位出具接收函,再由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此次修订,主要解决转移手续繁琐、原单位有时不配合、给转移职工带来不便的问题。

 

【重要举措】新《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明确规定,只要原单位依规对离职职工办理了“离职封存”手续,新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自动从原单位转入新单位,极大地方便了新老缴存单位和职工。

 

二、《细则》修订的内容

 

新《细则》相对与老《细则》均未作实质性修订,主要是对是对新《办法》修订的部分同步细化落地。

 

(一)新《细则》第五条与老《细则》第五章的修订:主要是将两处部分要件进行合并同类项。

 

政策解读:将老《细则》第五章部分内容合并到新《细则》第五条,同时删除第五章,主要目的是减事项减要件,保持网上办与柜面办要件一致。

 

(二)《细则》其他条款:将老《细则》中“可到就近分中心或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均改为“到受托银行办理”,方便缴存单位职工办事,同时逐步实现“管办分离”。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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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