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办理房改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单位变更的手续须知


本手续须知中的房改房维修基金(全称为: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市直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按2002年各售房单位住房基金余额的20%计提并统一存入市房改房维修基金专户中的资金。

 

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或转制时,应变更房改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单位(注:权属仍属售房单位)。

 

变更时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明确变更的原因和办理要求等事宜;

 

(二)撤销、合并、分立或转制的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变更后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理地点: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二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逢星期五下午只集中办理一周内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