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所得是否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57号 )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