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缴费比例费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月缴费基数的0.8%,个人不缴费。

 

生育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且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结算,超出标准部分,由本人自付;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婴儿所需费用不在其中。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注:产前检查费用不得使用个人账户及普通门诊统筹

 

01、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医疗费补贴标准: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02、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补贴标准

 

(1)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未就业、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女职工生育待遇限额补贴的50%予以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25种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补贴不超过2000元。(25种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

 

03、生育报销

 

(1)在区内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就医医院直接进行生育费用结算。

 

(2)在区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参保职工先行垫付,生育结束后提供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如使用男方生育报销报销的需额外提交:未使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证明;未就业证明。

 

注:医院提供的资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04、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申领与个人参保缴费情况相挂钩,申领生育津贴时个人连续缴费记录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发放。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发放。支付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时间上月度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天数折算后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示范区参保职工咨询:

029—87036914

 

杨陵区参保职工咨询:

029—87071008

 

来源:杨陵区医疗保障局


来源: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