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现就《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申报程序,保证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4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规定,结合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际情况,新余市人社局起草了《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操作办法(试行)(送审稿)》共分为七部分,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和要求、不予补贴的情形和其它事项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补贴对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元/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3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贴。

 

(三)补贴期限。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按照人社部门认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但不包括因缴费年限不足而延时退休的人员。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3.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无雇主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和有雇主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

 

(五)申请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申请、受理、上传审核、数据比对、灵活就业状态抽查、资金拨付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六)不予补贴的情形。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人员;3.当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的人员;4、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的人员;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按照人社部门认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但不包括因缴费年限不足而延时退休的人员;6、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记录的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不予享受补贴。

 

(七)其它事项。1.首次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登记灵活就业后的日期为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起始享受时间。2.各业务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行辖区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经办、谁签字、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逐级监管。因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经办人员原因造成办事群众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报的,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区经办人员负责。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前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3的比例进行补贴,调整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元/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3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贴;二是申请材料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需要上传工作照片。

 

解读单位: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790-673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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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