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办理指南(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补缴办法)


广大鸡西市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待遇清单》(黑医保发〔2021〕37 号)及《关于鸡西市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的通知》(鸡医保〔2021〕74号)等相关规定,养老保险退休与医疗保险退休为非绑定关系,医保退休时间以申请办理时间为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办理相关事宜如下:

 

一、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不低于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认定。

 

二、单位职工退休

 

1、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继续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在划入个人账户时按10元/月标准扣除),按规定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2、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在未申请医保退休前,用人单位仍需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

 

1、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继续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建立个人账户的在划入个人账户时按10元/月标准扣除,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需自行缴纳),按规定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2、已申请养老保险退休的,在养老保险待遇未审批之前,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含30年),女不低于25年(含25年),可自愿缴纳医保费,待养老保险待遇审批通过后,申请医保在职转退休。欠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可追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不允许补缴,不追溯享受医保待遇。已自愿选择缴纳医保费的,享受医保各项保障,待遇享受期已过,不可申请医保退费。

 

四、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办法

 

申请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申请医保退休认定;也可按申请医保退休时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一次性缴足,补缴费用到账后再申请办理医保退休认定。一次性补缴费用为所差年限及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医保待遇不可追溯。

 

五、申请医保退休认定要件

 

1、单位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提供《人员退休(职)待遇核准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并轨等原因依法解除劳动 关系的,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需提供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或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黑龙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来源:鸡西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