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我市当前房地产发展形势,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缴存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2024 年度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潭金管发〔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个贷倍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的倍数由原12倍调整为16倍;

 

(三)提高保底贷款额度。将原“可贷额度低于20万且未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20万计算”调整为“可贷额度低于30万且未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30万计算”;

 

(四)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大学毕业生,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毕业5年内首次在湘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上浮30%;

 

(五)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将原“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额提高至90万元”调整为“按国家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额提高至80万元;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贷额提高至90万元”。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1年。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毕业大学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例如:某毕业大学生毕业5年内首次在湘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测算可贷金额上浮30%后仍低于30万元的,按保底金额30万元审批;若测算可贷金额上浮30%后不低于30万元的,按测算金额审批。

 

(二)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年4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4年4月1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三)其他

 

《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与原规定保持一致,凡以前规定与《通知》不相符的,按《通知》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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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