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数电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实现全国统一赋码、系统智能赋予发票总额度、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发票自动流转交付和数据归集。

 

2. 数电票与纸质发票电子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开票前置环节不同。开票前,纸电票需进行票种核定申请,需申领税控设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电票的号码段。数电票相较纸电票,无需进行票种核定,无需进行税控设备申领,无需进行发票领用。

 

二是发票开票限制不同。纸电票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只能在给定的份数和限额内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数电票采用“赋额制”,纳税人可在系统智能赋予的发票总额度内开具任意金额与任意份数的发票。

 

三是票面展示内容不同。数电票票面更加简洁,数电票删除了纸电票票面上的地址栏、银行账户账号栏、发票代码、及密码区,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并列展示,更加直观;纸电票与数电票发票号码位数不同,数电票号码为20位,含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开具渠道、顺序编码等信息,纸电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纸电票项目有8行的限制,数电票取消了该限制,因而废除了纸电票清单开票模式。

 

四是发票开具平台不同。纸电票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具,可以离线开票。数电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开具,仅允许纳税人在线开票。

 

五是发票种类构成不同。纸电票仅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数电票通过标签化要素化,设计了显性标签和特定要素,将“7+10”种制式发票统一为电子发票,其不仅涵盖了增值税发票,也囊括了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客票电子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医疗服务发票等普通发票,其内涵与外延较之纸电票更加丰富。

 

六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纸电票开具后,开票方需将发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OFD等)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人工交付给受票方。数电票开具后,发票电子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并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

 

七是版式文件格式不同。纸电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格式为OFD等格式。数电票电子数据文件增加了国际通行的XML纯数据电文格式,同时保留了OFD、PDF等格式。

 

3. 推行数电票的意义是什么?

 

答:数电票是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依据。一方面,数电票是发票发展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态,顺应了数字经济潮流。另一方面,数电票仍是交易行为的有效证明、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数电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在安全性和便捷性方面,由于数电票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在有效防范假发票上大大超越了纸质发票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

 

4. 推行数电票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有哪些?

 

答: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交易双方提供7*24小时全国统一、规范可靠、安全便捷的数电票服务,全程留痕、不可篡改;通过实时采集发票数据、验证开票行为,可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

 

5. 为什么说推行数电票可以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答:数电票要素数字化、流转无纸化,将有力促进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的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经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继货币电子化支付之后,对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的又一次重大推动,将带来一系列的制度革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此外,发票数据颗粒度细、可信度高,可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基础数据,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企业在融资信贷等方面提供支持,助力企业发展,提升市场交易效率,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6. 税务部门如何运用好数电票数据服务国家经济发展?

 

答:数电票将覆盖全行业、溯及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税务部门可充分发挥数电票数据覆盖面广、颗粒度细、时效性强的独特优势,通过对宏观到经济社会、中观到区域产业行业、微观到企业个体个人的各类经济运行分析和宏观政策效应分析,进一步履行好税务部门作为经济社会运行建言者、区域产业行业献策者、企业个体个人服务者的应有职责,更好地服务国家决策、区域发展和微观主体运行。

 

7. 使用数电票有什么优点?

 

答:(1)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数电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税控专用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当月发票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2)发票开具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数电票,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数电票。

 

二是“一站式”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无需再登录多个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破除特定格式要求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当月发票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3)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8. 使用数电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数电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数电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9. 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数电票根据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10. 什么是发票总额度、首次初始发票额度和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答: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首次初始发票额度,指纳税人(包括新办纳税人和存量纳税人)首次申请数电票时,系统第一次赋予纳税人的具体发票额度。该额度根据试点纳税人的赋额类别确定。

 

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扣除当月已使用额度,剩余的可用发票额度。

 

11. 试点纳税人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答: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

 

12.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13.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14.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在当月发票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5. 纳税人是否能提出人工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

 

答:可以。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当月发票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当月发票总额度。

 

16.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数电票的有关事项?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数电票的有关事项。

 

17. 我是试点地区的存量纳税人,我应该如何纳入数电票试点?

 

答: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试点省份的安排开展试点。

 

18. 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数电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试点情况,逐步扩大数电票推行范围。

 

1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新系统,不会用怎么办?

 

答:税务部门将对使用数电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数电票。

 

20.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是。目前,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共用同一个当月发票总额度。但是发票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21. 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22. 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23. 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24. 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25.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吗?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数电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数电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6. 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数电票?

 

答:可通过直接登录本地区“电子税务局”,自动跳转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数电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27.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自动跳转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通过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

 

28. 试点纳税人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29. 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给非试点地区开具数电票吗?

 

答:数电票的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国。具体范围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30. 自然人可以申请代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吗?

 

答:可以。自然人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蓝字、红字数电票,但目前代开数电票功能仅在部分省(市)试点,若本省电子税务局找不到代开数电票功能,需耐心等待代开数电票的扩围进程或继续申请代开税控发票。

 

31.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32. 开具数电票时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能开销货清单吗?

 

答: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再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33.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纳税人的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维护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4.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发票开具时直接填写在备注栏,如超过200字符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

 

35.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6.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可以且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只能开具数电票,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此外,试点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7. 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

 

答:新办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不含卷式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纸质发票的使用、管理基本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执行。

 

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发票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月最大领用份数。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发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发票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38. 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数电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9. 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兼营销售则不对红字原因进行控制。

 

40. 数电票开错了,可以作废吗?

 

答:不可以。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需开具红字数电票冲红。

 

41. 我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该怎么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

 

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其中,受票方已勾选抵扣蓝字发票的情形,可由受票方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3)需要说明的是:

 

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②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④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

 

4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即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3)需要说明的是:

 

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②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普通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④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

 

44.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受票方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受票方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相符,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受票方填开《信息表》时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相符。

 

(3)开票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以及受票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开票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开票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需要说明的是:

 

①开票方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仍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开票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负数开具。红字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5. 我是试点纳税人,还能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进行红冲吗?

 

答:可以。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

 

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试点纳税人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开具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47. 我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收的数电票有错误且未抵扣勾选,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答:可以,但只能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选择“开票有误”。

 

48. 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对自己已勾选抵扣的发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可以。作为试点纳税人,对收到的已勾选抵扣的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也可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综合服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49. 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4)试点纳税人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之和,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0. 我是试点纳税人,取得数电票,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我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数电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电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1. 我是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另一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无需受票方确认。

 

52. 我是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电票进行红冲后我当月的当月发票总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红冲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53.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能否进行部分红冲?

 

答:不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由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必须进行全额红冲。

 

54.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1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兼营销售,不对红字原因进行控制。

 

(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之和,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5.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及纸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开具数电票还是纸质发票?

 

答:若原蓝字发票为数电票时,红字发票应当使用数电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时,红字发票可使用数电票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

 

56.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的票种?

 

答:若原蓝字发票为数电票,则红字发票应当使用数电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税控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则红字发票应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税控设备已注销,可以使用数电票开具红字发票。

 

57.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和纸质发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若原蓝字发票为数电票,则红字发票应当使用数电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时,红字发票可使用数电票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税控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应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税控设备已注销,可以使用数电票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开具红字发票。

 

5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若原蓝字发票为数电票,则红字发票应当使用数电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税控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则红字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税控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应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税控设备已注销,可以使用数电票开具红字发票。

 

5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能否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0.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61. 非试点纳税人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何做?

 

答:当纳税人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也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对于已进行发票用途确认的发票,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62. 纳税人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何做?

 

答:当纳税人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对于已进行发票用途确认的发票,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6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数电票权限?

 

答: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数电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5)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征收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征收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征收率增值税发票。

 

6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税率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5%、3%(1%)征收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6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数电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数电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使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66. 因订单激增,导致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67. 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该怎么办?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红色”预警情形的纳税人、开具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发票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发票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68.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69.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数电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纳税人进行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70. 数电票交付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电票。

 

7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被部分红冲后,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有效抵扣税额与所红冲的有效抵扣税额之差。

 

72.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73. 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4. 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开票数据统计及发票领用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发票领用存状态、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情况;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发票)。

 

75. 发票状态详情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发票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打印次数、发票冲红台账、发票退税状态等。

 

76. 数电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数电票信息进行查验。试点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发票。

 

77.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答: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

 

7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版-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79. 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

 

答:可以导入的电子发票文件支持JPG/PNG/PDF/OFD/XML等格式。

 

80. 我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验数电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

 

81.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数电票?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2.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抵扣的发票除外);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

 

(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

 

(6)其他。

 

8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属期的最后一日。

 

8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发票进行勾选。

 

8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87. 发票统计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对已勾选的发票进行统计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撤销确认、撤销统计后再继续勾选。

 

88.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8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2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导入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90.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进行标识?

 

答:2022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入账的发票;

 

(4)其他。

 

91.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数电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已按农产品票面金额的9%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一般纳税人已将数电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并已按农产品票面金额的9%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以及已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92.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或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和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时,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和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

 

当该笔农产品被实际领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3.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发票“手工录入”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录入,录入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被实际领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4. 试点纳税人想要对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制开票,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复制开票功能,可复制上一张发票信息,减少重复录入。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复制开票】功能中,支持对“近24小时”开具发票及全量发票明细信息进行查询、复制开票。

 

95. 试点纳税人想要对大量不同购买方开票需求批量开票,如何处理?

 

答: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批量开具】进行批量开票需求。步骤如下:

 

①下载模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通用发票要素信息导入模板和特殊标签发票要素信息导入模板;若纳税人根据税务局接口规范格式改造自身软件的,可使用其自身软件生成导入模板,该模板可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识别、导入。

 

②上传文件。开票方下载后根据模板要求将所需开具的发票补充完整,确认无误后,选择需要上传模板类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用模板和特殊模板,或纳税人自身软件模板),导入已制作完成的模板。

 

③确认开票。批量导入完成后,系统逐行展示已上传的待开票数据,双击可生成单张发票开具界面。开票方确认后可批量开具所选的发票。

 

96. 通过税务端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补录的农产品发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税务端【抵扣类勾选】模块设置农产品加计扣除补录功能,允许纳税人补录2017年7月1日至纳税人第一次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最后一日未加计扣除的农产品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开具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发票能否用于办理登记?

 

答:可以。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模块选择开具发票后,于特定业务中选择“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接着在“是否用于办理登记”的提示语中选择“是”,并在发票备注中填写发动机号码、底盘号/车架号,开具的发票即可用于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若不选择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特定业务,而在商品服务编码中选择“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商编,同样可以开具出用于办理登记的发票。但需要说明的是,用于办理登记的发票仅能填写一行商品信息。

 

9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填开时选择“是否用于登记”的“是”或者“否”开具的发票有什么不同?

 

答:纳税人在“是否用于登记”时选择“是”,表明该张发票需要用于办理登记业务。开具时,该张发票仅支持填写一行商品信息,数量固定为“1”,单位固定为“辆”,且备注栏中的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其中一个为必填项。选择“否”时,纳税人开具发票可以填写多行,但仅能填写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商编,备注栏中不会显示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

 

99.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时,租赁期起止时间应该怎么填?

 

答:请按照发票实际开具金额所涉及的租赁期间填写。例如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1年,但开具发票金额为其中1个月的租金,则租赁期起止时间填写为1个月。

 

100.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101.如何获取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

 

答: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的开票、受票范围,按照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要求开展,后期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扩大范围。

 

102.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和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在旅客信息之外还增加了“购买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次。

 

103.如需将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开具有何要求? 答:纳税人应当在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次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

 

104.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纳入机动车业务试点? 答:企业类型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授权经销商、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在正确办理税务登记并做好企业归类后,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入机动车业务试点。

 

只有成功纳入机动车业务试点的纳税人,才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发票。

 

105.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开具的机动车发票有哪些?

 

答:目前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三类机动车发票,其中包含两类纸质发票、一类数电票,分别是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

 

106.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如何知晓名下机动车是否能开具机动车发票?

 

答: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可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次进入【税务数字账户】-【机动车业务】-【可开具发票的机动车查询】,直接点击“查询”按钮,页面展示所有可开具发票的机动车信息;或者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对特定车辆进行查询。

 

107.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发票时,若提示“合格证不存在、未查询到合格证信息”,应如何处理? 答:如正确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后,提示“合格证不存在、未查询到合格证信息”,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机动车生产企业未上传该车辆合格证,则需联系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合格证。二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将该车辆合格证撤销后未重新上传,则需联系机动车生产企业重新上传合格证,确保合格证台账与撤销前一致;三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将该车辆合格证撤销后已重新上传,则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108.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开具机动车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或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时,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是否必填?

 

答:纳入机动车业务试点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或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时,若为集团自产车辆,车架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可以选填;若为进口车辆或者国内购入车辆,车架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必填。

 

纳入机动车业务试点的其他企业,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或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时必须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109.纳入机动车业务试点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导出发票加密文件进行票据关联操作?

 

答: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进入【税务数字账户】-【机动车业务】-【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票导出】,查询并选择发票进行导出,在“下载列表”中点击文件名称(文件名后缀为“.dat”)下载加密文件,然后将加密文件上传至工信部票据关联子系统进行票据关联。

 

110.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机动车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机动车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作废,仅支持红冲。

 

空白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空白机动车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红字机动车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均允许作废。

 

111.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具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确认车辆合格证台账已流转到购买方名下后,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查询并选择需要红冲的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必须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生销售折让的,不能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1)购买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录入《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发起红冲流程,购买方无需确认,销售方直接开具红字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由其中一方录入《确认单》,经过另一方确认后,销售方即可开具红字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已将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112.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机动车业务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查询并选择需要红冲的发票,并按票面全额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1)当购买方为非自然人且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录入《确认单》发起红冲流程,购买方无需确认,销售方直接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当购买方为非自然人且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由其中一方录入《确认单》,经过另一方确认后,销售方即可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当购买方为自然人的,由销售方录入《确认单》发起红冲流程,购买方无需确认,销售方直接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13.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纳入二手车业务试点范围?

 

答:企业类型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在正确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入二手车业务试点范围。

 

11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开具的二手车发票有哪些?

 

答:目前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三类二手车发票,包括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15.什么场景下需要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纳入二手车业务试点的纳税人均可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生二手车交易时,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为购销双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

 

二手车经销企业,一是从自然人处收购车辆,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特定业务选择“反向开具”;二是向消费者销售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特定业务选择“正常开具”,消费者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

 

116.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二手车”增值税发票、“二手车*”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可开具企业类型不同。只有纳入二手车业务试点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除自然人)均可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发票开具方式不同。纳税人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时,可依照实际业务需求选择关联一张销售方为本企业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可以不关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关联一张销售方为本企业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可单独开具。

 

三是票面展示不同。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票面左上角展示“二手车”特定业务标签;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票面左上角不展示“二手车*”特定业务标签。

 

四是发票额度变动不同。纳税人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时,无论是否关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均扣减发票额度,发票红冲后对应增加发票额度;纳税人关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增值税发票的,不扣减发票额度,发票红冲对应不增加发票额度。

 

117.什么场景下需要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

 

答:只有纳入二手车业务试点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成功后扣减发票额度。

 

当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购买方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选择关联一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各地政策管理要求及业务实际情况,二手车经销企业也可以不关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为购买方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

 

118.什么场景下需要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 答: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除自然人)均可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

 

当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代销售方为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购买方又向销售方索要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方可以选择关联该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成功后不会扣减销售方的发票额度。

 

119.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二手车增值税纸质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二手车增值税纸质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月可以作废,跨月则需要红冲。

 

空白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空白二手车增值税纸质发票、红字二手车增值税纸质发票均允许作废。

 

120.如何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红冲二手车发票?

 

答:二手车业务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查询并选择需要红冲的发票。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1)购买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录入《确认单》发起红冲流程,购买方无需确认,销售方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2)购买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由其中一方录入《确认单》,经过另一方确认后,销售方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已将特定业务为“二手车”或“二手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3)当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被关联换开了特定业务为“二手车”或“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后,需要红冲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先红冲特定业务为“二手车”或“二手车*”的增值税发票,才能红冲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