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360号)等规定及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起草了《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规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三类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指标和评估等级,确定相应评估等级的结果作用。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评估原则。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务实有效。

 

二是细化评估指标。制定《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主要框架》,依据评估主要框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年度评估细则。评估细则由党的建设、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保障、办学效果、加分项、减分项7项一级指标,37项二级指标,评估总分为1100分,基础分1000分,加分项100分(封顶100分)组成,减分项不设下限。

 

三是注重结果运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评估等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评估等次为优秀的技工院校,在升级升格、招生计划、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竞赛集训、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评估等次为良好的技工院校,在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评估等次为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作出书面提示;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作出要求整改的书面提示。对不认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议降至相应办学层次、采取限制招生规模、停招退出办学等措施;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实施时间

 

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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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