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2024年)


一、制定政策的目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重点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解读

 

1.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认定套数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家庭住房套数认定的范围是贵港市辖区范围内,以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结果为准。

 

2.问:之前已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名下还有另一套住房正在商贷按揭尚未结清,再买一套房子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一套还是二套?

 

答:已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结合家庭住房套数,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如果家庭名下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如果家庭名下在我市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注:1.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2.在外地购买有住房且正在商贷按揭的不视为第二套但纳入家庭债务审核家庭还款能力。

 

3.问:缴存人家庭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全部结清且房产均已卖掉之后,能否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4.问:在本市已经因购建自住住房提取过两套住房,现再买一套,能否再次提取?

 

答:不可以,目前我市提取政策仅支持两套以内的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不支持申请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再买一套就是第三套。

 

注:月对冲还贷业务属于提取业务,已因购建自住住房提取过两套住房提取的,暂不支持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业务。

 

解 读 人:李 燕

联系电话:0775-4558044

解读机关: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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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