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时待遇降低,待遇差额应由谁承担?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杜某作为我市A公司的参保职工,在2020年至2022年在工作期间不幸遭遇三次伤害,均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期满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杜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进行了鉴定,结果分别为十级、十级和九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杜某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分别为3.52万元、4.21万元和5.41万元。在领取工伤待遇后,杜某发现A公司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并未按其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而是按低于其实际工资的数额进行了缴费。这一行为导致杜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应得标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除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需根据杜某的实际工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杜某的实际工资水平、公司的缴费情况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A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外,还裁定公司需向杜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共计3.85万元。

 

来源:五邑人社



相关文章:

  1.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修订) [2019-05-21]

发布: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