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指南


一、所需材料

 

1.无变更缴存

 

(1)《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有变更缴存

 

(1)《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增加)、(减少)清册》;

 

(3)增加、减少职工情况说明;

 

(4)新增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减少职工原因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

 

(6)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缴存基数年度核定缴存(每年7月)

 

(1)《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增加、减少职工情况说明(如当月有人员增减变动的提供);

 

(4)新增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当月有人员增减变动的提供);

 

(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减少职工原因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

 

(6)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政策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2.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计算职工的缴存基数,于每年缴纳七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调整一次。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本人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中心。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
发布: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