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综合保障制度的通知》


日前,泉州市医保局出台《关于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综合保障制度的通知》(泉医保规〔2024〕5号),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闽医保〔2024〕1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2〕1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综合保障改革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综合保障制度。对全年累计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金额(不含起付标准)达到1000元以上的职工医保参保对象实施分段报销政策,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执行,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待遇水平。

 

(二)贯彻落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根据省医保局及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要求,从2024年4月1日起,全面落实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金额按我市2023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同时,取消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全面实行门诊按费用保障。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到2027年3月9日。

 

四、联系电话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与待遇管理科,0595-2828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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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