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 我是失业人员,如何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五)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六)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七)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八)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九)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十)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十一)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十二)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来源: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