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自治州 工伤伤残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鉴定为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通知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对照办理条件提供《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相关伤残待遇。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额外提供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书和《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

 

(三)所需资料

 

1.《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书和《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

 

(四)办理渠道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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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