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

 

二、申报对象

 

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认证条件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三、办理单位

 

参保关系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或本地认证医疗机构或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开展门诊特定病种诊断且提供联网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地人员——本地认证医疗机构,常住异地人员——以上三种机构都可以进行认证)从2024年1月1日起省内办妥临时异地和转诊手续的参保人也可以认定门特病种。

 

(一)本市门特病种认证医疗机构名单及认证服务范围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可为基本医疗保险门特病人提供门特病种资格认证服务。

 

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中,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提供门特病种资格认证服务,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可提供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3个病种的认证服务,汕大精神卫生中心、汕头潮南长荣医院可提供精神系统疾病〔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持久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个病种的认证服务,汕大国际眼科中心、汕头博德眼科医院、汕头慧晶眼科医院可提供眼科疾病(含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4个病种的认证服务,汕头市皮肤医院可提供银屑病1个病种的认证服务,其它专科医院不提供门特病种资格认证服务。

 

汕头市结核病防治所可继续提供耐多药肺结核和活动性肺结核2个病种的认证服务。

 

(二)已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可选择在本地认证医疗机构办理门特病种认证手续,也可持备案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相关病历资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特病种认证手续。从2024年1月1日起省内办妥临时异地和转诊手续的参保人也可以认定门特病种。

 

已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可选择在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内开展门诊特定病种诊断且提供联网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证广东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的,按就医地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依据

 

1.《关于实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分级管理通知》(汕社保〔2014〕10号)

 

2.《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

 

3.《汕头市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4号)

 

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号)

 

5.《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66号)

 

6.《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医保〔2024〕17号)

 

7.《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汕医保〔2021〕29号)

 

8.《关于做好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接续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1〕31号)

 

9.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的通知(汕医保〔2023〕203号)

 

五、办理时间

 

1.每月工作日(前台办理)

 

2.可随时申请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

 

六、申请条件

 

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且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申请材料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

 

2.相关病历资料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八、承诺时限

 

1、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结,办结后直接打印《门慢门特登记信息》;本市认证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参保人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到医院指定窗口打印《门慢门特登记信息》;异地认证医疗机构办理的,按就医地的规定执行。

 

2、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预受理成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回复。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窗口/网厅查询;

 

认证医疗机构领取、查询

 

十、备注

 

1.门特病种待遇有效期:参保人自办妥门特病种认证手续之日起至病种待遇有效期到期当月的最后一天,按规定享受门特病种待遇。对属于设置有效期的门特病种,期满后参保人仍需享受门特病种待遇的,应当重新办理认证手续。对属于长期有效的门特病种,参保人可长期享受待遇。未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续期的,可继续享受待遇,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2.原有门特病种与新门特病种待遇有效期的接续。

 

门特病种新规定实施前已享受门特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直至期限届满。按新规定属于设定有效期的病种,参保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办理病种认证手续方可继续享受待遇;属于长期有效的病种,参保人不必重新办理认证,可长期享受待遇。

 

3.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参保人可在本地认证医疗机构申请门特病种认证,也可凭手术医院副主任级别及以上医师出具、科室主任审核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病历资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4.参保人在认证病种有效期内变更参保身份的,不必重新办理病种认证手续,可享受待遇至有效期届满。

 

5.2021年3月1日起,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不再执行家庭病床管理。2021年已办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家庭病床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及原鉴定病种为“恶性肿瘤”的门特病人,后续仍需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需按规定办理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或恶性肿瘤(放疗)的认证手续。

 

按门特病种类别实施就医分类管理,参保人办妥门特病种认证手续的,本地人员可凭本人社保卡和电子处方,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I类门特病种待遇,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享受II类门特病种待遇;本市常住异地人员在备案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Ι、II类门特病种待遇。

 

十一、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 88760316;

龙湖 88760317;

金平 88760319;

濠江 88760321;

潮阳 88760334;

潮南 88760332;

澄海 88760324;

南澳 88760339。

十二监督和投诉电话88760306

 

十三、表格下载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简明表》

 

2.《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


附件:

  1. 2.《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pdf

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