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一、调整背景

 

为促进我市协同成都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升成德灵缴政策协同率,2024年3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结合形成《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对《德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应内容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放宽年龄限制。将“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调整为“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二)删除贷后强制缴存规定。删除“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至结清贷款止,且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如甲方连续3个月停止缴存的,即为违约,纳入乙方业务信息系统失信人员管理,并提交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定。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如何开户?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线上填写相关信息,办理账户设立,也可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临柜办理账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应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二)余额不足导致委托扣款失败怎么办?

 

答:因余额不足导致委托扣款失败的,次月扣款按照先扣上月未扣金额,再扣当月应扣金额的顺序进行。系统连续6个月(含)以上扣款失败,协议自动终止。

 

因余额不足导致当月委托扣款失败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自主缴款方式,存入当月应缴存金额。

 

(三)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以把住房公积金转到新账户吗?

 

答:可以。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将原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合并至单位缴存账户后继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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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