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年3月8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台了《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规范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程序,做好我市失能人员待遇保障工作,市医保局牵头制定《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0号);

 

(三)《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包含总则、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评估流程、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评估标准、失能等级划分等内容。以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2476-2022《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作为评估标准。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分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其中重度失能细分为重度失能I级、Ⅱ级、Ⅲ级。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包括初次评估、定期评估、状态变更评估、争议复评、抽查复评和稽核复评。

 

(二)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成立各级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建立评估专家库,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评估专家和核心评估专家。明确评估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评估流程。明确了评估程序分为自评与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定期评估等。

 

初次评估、定期评估、抽查复评、稽核复评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状态变更评估、争议复评的评估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评估结论发生变化的,由长护险基金支付,评估结论无变化的,由个人支付。

 

(四)监督管理。明确每季度开展抽查复评工作,建立长护险待遇日常巡查机制,对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的失能程度和生存状况进行核查。医保部门对评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附则。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可委托经办合作机构共同承担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具体经办业务。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卢金奇

联系方式:0580-228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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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