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财政全额供款事业单位是否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答:应当参加。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有关规定,非参公管理的财政全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发布: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