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热点知识解答


1、自愿缴存人员指的是哪些群体?

 

答: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

 

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适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邯公积金委[2019]1号),不适用《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2、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①在本市辖区内居住,且未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②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个人信用良好,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3、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吗?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吗?家庭收入如何认定?

 

答:自愿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政策按我市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账户自动封存,中心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自愿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由有固定工作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自愿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时,以借款人和配偶的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收入,若缴存基数高于个税起征点的,应提供个人纳税记录或凭证。

 

4、自愿缴存人员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答:提供以下资料即可到前台办理。

 

①身份证;

 

②居住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

 

③个人结算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银行借记卡)。

 

5、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相关规定?

 

答: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人开户或变更缴存基数时,应根据本人近12个月实际平均收入,填报缴存基数。

 

6、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相关规定?

 

答:自愿缴存人可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经确认不得降低。

 

7、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提取?

 

答:自愿缴存人可按照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何限制?

 

答:

 

①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不得办理缓缴、补缴业务。

 

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移业务,不能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不能下调缴存基数。

 

③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工作的,可以将个人账户转入所在单位。办理账户转移时,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单位缴存养老保险证明。

 

④在我市其他缴存单位有个人账户的,不能重复开设个人自愿缴存账户。

 

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转为个人自愿缴存。缴存起始日期以转入个人自愿缴存账户时间计算。

 

9、自愿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或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的,会采取什么措施?

 

答:中心有权对其贷款余额部分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10、自愿缴存人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如何惩戒?

 

答:自愿缴存人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①收回已提取金额;

 

②收回贷款;

 

③按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④限制违规人员5年内贷款、提取权利;

 

⑤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上报省市级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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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