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工作人员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郑某于1959年出生,自2019年8月起,经村民选举推荐,郑某任职于村民委员会并担任村委委员。2022年3月初,郑某下乡工作期间受到三只狗的追撵,躲避过程中导致腰部压缩性骨折。

 

2022年3月28日,郑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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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基层治理不断完善,村委会、居委会开始广纳人才。选聘储备乡村干部、社区工作者……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加入基层,工作在基层。村委会、居委会除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外,还存在大量外聘人员。村委会、居委会与这些外聘人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对此,实务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存在区域差异,但多数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其对外招聘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聘用人员进行劳动关系认定时,法院一般认定2017年10月1日之后村委会、居委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构成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实施,而民法总则是首次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即通过法律赋予了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特别法人资格。随后,民法典也承继了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


发布: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