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主体变更与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业务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借款人离异或者死亡抵押物承受人申请变更借款主体有关受理标准的指导意见》(青住金规〔2018〕9号)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且部分规定与当前业务实际不相适应。为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更好满足群众办事需求,需调整完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主体变更与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业务。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针对借款主体变更业务,补充了协议离婚情形下的业务受理标准

 

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权属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要求抵押物承受人及时结清贷款。若抵押物承受人按要求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则应按以下标准受理抵押物承受人提出的借款主体变更申请:

 

1.借款人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需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抵押物承受人应为承接还款义务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

 

2.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的,抵押物承受人应为承接还款义务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且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

 

3.借款人死亡的,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可予受理变更申请。

 

4.借款人离异、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还款义务但不具备中心认可的还款能力的,应要求申请人追加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人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机构;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否则,应要求原借款人或申请人一次性结清贷款。

 

(二)明确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的受理标准

 

贷款期间,因离婚、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产权共有人,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无法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可由借款人、原产权共有人、拟变更的新产权共有人共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对于因死亡或法院强制执行的,原产权共有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借款人、拟变更的新产权共有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业务申请材料

 

针对不同情形,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借款主体变更

 

1.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对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补充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

 

2.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二)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

 

1.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对房屋产权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补充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公证书。

 

2.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抵押物产权共有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4.共有产权住房回购产权的,应提供回购协议、收款收据和不动产权证。

 

四、业务办理渠道

 

(一)线上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线上进行借款主体变更或产权共有人变更业务预申请。预申请通过后,相关当事人携带变更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前往申贷时的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

 

(二)线下办理渠道

 

申请人与相关当事人持变更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前往申贷时的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申请办理。



相关业务链接:

  1. 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
  2. 爱山东APP下载·社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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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