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重复领取么?


我在单位上班,单位帮我缴了生育保险,听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我想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重复领取么?

 

答: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生育津贴的功能是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并不是对女职工发放生育补贴。生育保险制度安排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生育津贴一般支付给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向职工支付。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来源:镇江医保


发布: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