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奎文区老周今年59岁,因为工作需要,已经辗转过省内三个城市,属于流动就业者,他咨询向他这种情况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究竟应该在哪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流动就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通知,规范完善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相关问题。

 

关于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一)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原则上以省内最后一个参保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最后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如参保人员在户籍地有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且本人申请在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户籍地可作为其待遇领取地。

 

(二)原省本级的参保人员,在与原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继续参保缴费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原则上由其户籍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奎文老周这种情况,可以在省内最后一个参保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也可以申请在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潍坊人社


发布: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