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休完产假还有哺乳假吗?


目前,国家、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未统一规定女职工产后享有哺乳假,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决。

 

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22号)曾规定过哺乳假,其中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依据该规定,哺乳假也非固有假期,而是要经用人单位批准。该办法已于2019年3月1日被废止,同时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调整了女职工哺乳期权益的相关规定,其中并不包括哺乳假。

 

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哺乳时间有明确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因此,王女士要求休哺乳假的主张虽不成立,但其依法享有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工作时间。

 

职场女性生育后承担着“职场+育儿”的双重压力,面临如何平衡事业和家庭的难题,在哺乳假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范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必要的人文关怀,一方面合理安排女职工哺乳时间,另一方面对有哺乳假需求的职工行使自主管理权,结合实际,提供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协议待岗等多样化解决路径,并明确约定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女职工也应正确看待自身权益与单位经营管理之间的矛盾,确有实际困难不能返岗的,通过适当让渡部分权益的方式换取继续休假的权利,实现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来源: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