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重点问题解答


202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8号),我市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各种形式指导用人单位贯彻落实两个参考文本。

 

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小编为您就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政策梳理: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的休假天数是多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4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二、女职工流产产假的休假天数是多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女职工生育的男方有护理假吗?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4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五、育儿假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4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六、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以拒绝加班和上夜班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七、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可以哺乳婴儿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八、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哪些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困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九、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用人单位应负责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用人单位违规克扣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