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政策解读《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政策。

 

二、政策原文

 

修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6〕3号)第二条。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办理还贷提取,不再受理其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申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的职工,不再受理其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修改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同一套房屋贷款前可以办理购房提取,购房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房屋总价。对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留足余额,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后,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结清贷款前,只能按本套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配偶销户提取除外)。”

 

三、政策解读

 

新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放宽了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原政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二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新政策允许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按照购房提取公积金,二者均可享受。职工最大限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减轻购房压力。已按原政策办理过购房提取和商贷的职工,可按新政策申请办理商业购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减少职工的利息支出,保障职工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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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