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基础产假98天+增加的产假60天工资该怎么发?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不合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因此,俞女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外,另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女职工前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确定了不同的支付主体和计发标准。而对于依法增加的后60天产假工资,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部分产假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女职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若女职工休产假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的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对于俞女士增加的60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承担“工资照发”的义务。案例中单位仅按基本工资计发产假工资,于法无据。

 

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妇女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女职工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振生育意愿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产假工资是生育女职工法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保障,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供稿: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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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