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医保: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6类人员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待遇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救助病种费用和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以下待遇标准予以分类救助:

 

1.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参保,救助方式为直接救助;住院救助起付线为0元,住院救助救助比例(保险后合规自付费用)为90%;门诊救助起付线为0元,门诊救助救助比例(保险后合规自付费用)为50%;救助限额为3万元。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不低于80元资助参保,救助方式为直接救助;住院救助起付线为0元,住院救助救助比例(保险后合规自付费用)为70%;门诊救助起付线为0元,门诊救助救助比例(保险后合规自付费用)为50%;救助限额为3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不低于80元资助参保,救助方式为依申请救助;住院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住院救助救助比例(保险后合规自付费用)为65%;门诊救助起付线为0元,门诊救助救助比例(保险后合规自付费用)为30%;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资助参保,救助方式为依申请救助;住院救助起付线为7000元,住院救助救助比例(保险后合规自付费用)为65%;门诊救助起付线为0元,门诊救助救助比例(保险后合规自付费用)为30%;救助限额为1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4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来源:漯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