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备案登记,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


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医保规〔2024〕1号)规定:

 

第五章 生育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办理生育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的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含产后42天的检查,下同)政策内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支付限额为1500元;参保居民门诊产前检查政策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5%,支付限额为1000元。

 

参保人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产前检查定点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的实际需要开展产前检查,不得将非产前检查需要的项目纳入产前检查支付。

 

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的,产前检查待遇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进行产前检查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不可同时享受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为500元。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或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救抢救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下同)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含当次住院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以及新生儿非疾病治疗产生的政策内费用,下同),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70%;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100%;未按规定转诊转院或非急救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或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救抢救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一级医院100%,二级和三级医院90%;未按规定转诊转院或非急救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政策内费用,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参保人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待遇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有关规定支付(其中人工流产、引产术住院费用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生育待遇执行;已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省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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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