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一、参保缴费规定

 

参保范围:可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缴费标准: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收入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申报。

 

参保地和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遵循自愿参保原则,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前,需先办理就业登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本人就业所在市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就业登记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自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当月起按月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不实施补缴。

 

二、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后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可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含省外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领取期限: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符合下列领取条件:1、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失业人员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部分,每满6个月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每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每月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诺其不存在停发待遇规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停发的情形。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具体情形及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