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大庆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通知》(2024年)


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对《关于调整大庆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通知》(下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主要通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和公租房实物配租方式来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政策实施中发现,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低已不能够满足弱势群体租房需求,同时公租房空置量大还需继续放宽准入条件。基于百姓现实需求,为进一步增强住房困难家庭承租能力,让公租房保障惠及更多人群,有必要再次提高租赁补贴发放标准,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出台《关于调整大庆市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3、《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

 

三、制定过程

 

市住建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租房发展工作现状,以满足弱势群体居住需求为目标,严密科学论证,广泛深入调研,精确缜密测算,借鉴临近地市做法,经过调研、起草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结合采纳建议多次修改《通知》,提交市司法局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决议通过。《通知》于2024年1月31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高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金额=(面积保障标准-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基数×发放比例。此次通过增大面积保障标准(每户家庭增加5平方米)和提升相应发放比例来提高每户家庭补贴额。提标后,面积保障标准分别是1人户保障35m2,2人户40 m2,3人户45 m2,4人户55m2,5人户60 m2;发放比例共分4档,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分别按市场平均租金的100%、95%、70%、50%予以补贴。

 

(二)关于调整公租房承租范围及条件。文件出台的目的之一是进一步放宽公租房保障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因此在设定各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时,充分考虑各类群体收入、财产、住房水平、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设定户口、收入、财产、住房面积等标准,对各类保障群体承租公租房在原有《大庆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基础上,进行调整并公布:一是对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业保障群体提高收入限额标准,将原申报条件中“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7914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8705元)”;二是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业保障群体放宽稳定就业条件,将“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调整为“已经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申请之日前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五、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大庆市政府网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受理电话:0459-6295170

 

六、解读单位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