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知识库(2024年2月5日更新)


政策要点

 

1.1 参保与征缴

 

1.1.1 参保范围

 

(一)具有汕头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1.1.2 缴费标准

 

2024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

 

经(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1.1.3 参保登记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包括办理新参保或停保手续、变更参保人信息和扣费账户业务。

 

注意事项:已办理保险费由指定银行代扣的参保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停保手续的,保险费由征收机构继续按规定扣取;因参保人账户问题而未能成功扣费的,视为自动停保。

 

1.1.4 参保方式

 

(一)系统已有数据且符合年度我市居民参保条件的居民,由医保中心统一推送缴费数据给税务系统。

 

(二)系统无数据且符合年度我市居民参保条件的居民,可通过粤医保小程序或经由人社所进行参保登记后将缴费数据推送给税务系统。

 

(三)已有缴费数据后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居民医保缴费:

 

1、自助缴费。从10月份开始参保人可通过登陆“粤税通”“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终端、“粤智助”自助终端等渠道,自行缴纳城乡居民保险费。

 

税务部门推出了“粤税通”适老版和“粤税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葵花码,缴费人登陆“粤税通”并切换至适老版后只需2个操作步骤即可完成缴费,或者直接扫缴费葵花码直达缴费人待缴费界面,选择缴费人完成缴费即可。

 

2、签约扣款缴费。参保人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办理银行扣款账户签约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量扣费。

 

3、银行窗口缴费。参保人可以到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信用社)等银行网点的服务窗口进行缴费(凭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查询缴费)。

 

4、办税服务厅缴费。由村(居)委会、学校代收缴费的,可到所属地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缴费,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二维码缴费或开具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柜台缴款。

 

1.1.5 中途参保

 

(一)下列居民可以在当年度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3个月内办理中途参保,缴纳剩余月份的保险费,并在保险费对应的待遇享受期内享受相应待遇。

 

1、困难居民(包括收入型贫困困难居民和支出型贫困困难居民);

 

2、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3、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当年度毕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

 

4、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人员;

 

5、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

 

6、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

 

(二)已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2年以上,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且停保时间不超过一个年度的,可办理中途参保。

 

(三)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可办理中途参保。

 

1.1.6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

 

(一)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市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二)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1.2 待遇保障时间

 

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年度中途办理参保手续的,自缴纳保险费的当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度或出生6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度内随母享受待遇政策不再执行。其中,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待遇可追溯至出生之日。

 

1.2.1 普通门诊

 

(一)报销范围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就医管理规定

 

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可选择3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为基层医疗机构(即一级及以下)。

 

2、办妥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可在就医地选定2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在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内,可选定所转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4、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就医地选定1家提供联网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5、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报销比例及限额

表1-1 汕头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表

 

 

1.2.2门诊特定病种

 

(一)备案及待遇享受

 

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的,从办妥备案手续的当日即可待遇。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并已办妥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手续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按表1-2的报销比例、报销限额以及待遇有效期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同时认定多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所认定病种中最高的一种核定,同类病种的支付限额按额度最高的两个病种叠加(明确不予叠加的除外)。

 

在病种有效期内,Ⅱ类门特病种当月限额未使用完的,可跨月结转使用,但不跨年度结转。Ⅰ类门特病种报销限额当月清零,不实行跨月结转政策。

 

(二)异地诊治门特病种管理

 

备案有效期内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备案有效期内在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下降8个百分点,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下降15个百分点,支付限额均不变。

 

表1-2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特病种待遇表

 

 

1.2.3 住院

 

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详见下表:

 

表1-3 汕头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表

 

 

参保人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在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支付。

 

1.2.4 生育保障待遇

 

我市居民参保人生育可享受以下待遇:

 

表1-4 汕头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相关费用待遇表

 

 

1、异地生育费用待遇保障。

 

居民参保人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有效期内,在备案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居民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的有效期内,在所转诊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急诊抢救需要在异地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下降8个百分点。

 

居民参保人临时异地就医,在异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下降15个百分点。

 

2、生育费用待遇计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由居民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2.5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根据参保人当前实际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每年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表1-4规则计算并取整公布:

 

表1-5 汕头市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1.2.6 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不需另行缴纳费用,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表1-6 汕头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待遇表

 



相关业务链接:

  1. 粤省事·广东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
  2. 粤医保·广东医保服务(小程序)
  3. 粤税通·广东税务社保缴费系统

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