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单位已成功办理当月汇缴后才发现未及时办理人员新增,应如何处理?


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职工新增业务(个人账户设立、同城转移)时,根据职工实际应开始缴存的年月,如实填报“起始年月”并按照应缴明细金额进行汇缴即可。属委托扣缴单位的,将于下个扣缴日(5日、15日、25日)进行补扣;属自主汇缴单位的,单位需另行确认应缴明细,获取缴款登记号进行汇缴。

 

例如:单位已缴存至2024年1月,单位发现未为职工A办理转入,并须从2023年11月起开始缴存,那么单位办理职工新增时填报其“起始年月”为2023年11即可,无需填写结束年月,单位的应缴明细会相应产生职工A 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及其后需要缴存的金额。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