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我国经济模式日趋多元化,就业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从业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全面推进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4月1日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1、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城镇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目前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仅为3.1%;五年期(含)以下贷款年利率仅为2.6%。

 

2、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

 

3、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依法扣除。

 

4、达到或超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年龄条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担保的,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办法》第二条将灵活就业人员明确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县市区)具有衡阳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方式就业人员。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县市区)具有我市户籍,正常缴交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

 

并对年青人群体提供缴存优惠条件:当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县市区)正常缴交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含)。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交所在地的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衡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已存在个人账户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含当年缴存和上年结转)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缴存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每月将缴存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已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委托银行于每月约定日期进行扣缴(一般为每月10日或者20日,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时顺延)。

 

个人信息或已关联银行卡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比例

 

缴存标准遵循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本人当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

 

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3156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632元/月。

 

月缴存额每年可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一次。于每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实施后进行,并由本人自行申报。

 

(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销户与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后,无继续缴存意愿且在中心无贷款,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销户后36个月内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期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等6种提取情形。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以办理委托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无吸毒史或因吸毒、赌博等行政处罚记录、无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记录,同意授权中心查询个人相关信息,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在衡阳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自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二年(含)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到期日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其他贷款条件与我市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职工一致。

 

(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为50万元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均缴存额按照个人当前账户内余额除以正常缴存月份数计算;已婚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双方账户合并计算,月均缴存额按照夫妻双方当前账户内余额之和除以正常缴存时间较长一方的缴存月份数计算。

 

具体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个人正常缴存时间满十二个月(含)以上未满二十四个月的,贷款额度为10万+月均缴存额×5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个人正常缴存时间满二十四个月(含)以上未满三十六个月的,贷款额度为15万+月均缴存额×5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

 

3、个人正常缴存时间满三十六个月(含)以上未满六十个月的,贷款额度为20万+月均缴存额×5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

 

4、个人正常缴存时间满六十个月(含)以上的,按单位缴存职工方式计算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