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根据医保发〔2023〕24号和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精神,商丘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商医保办〔20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巩固提升医保待遇水平

 

主要包括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生育医疗费两个方面。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4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二、规范新生儿参保经办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要求办理新生儿参保事项,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从出生之日享受到出生当年12月31日;在出生之日起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三、优化大中专院校学生经办服务

 

鼓励支持校医院(医务室)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商丘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的情形,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可以办理退费,退费由所在院校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按规定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执行商丘市同等待遇标准。

 

四、其他方面

 

《通知》规定,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规定的关于持续推进参保扩面、规范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和待遇保障机制、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做好组织措施内容,按规定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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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