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原《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29日发布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12月28日印发实施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提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23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并要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为贯彻落实好新发展要求,积极回应群众诉求,需要对原《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以帮助更多就业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改进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单位缴存对象。《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单位缴存对象由原来的“本单位缴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整为“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同时,第七条明确了在职职工的范围为“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二)扩大自愿缴存范围。《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将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由原来的“已在保山市缴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调整扩大为“在保山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完善自愿缴存退出机制。《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变化,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自主申请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取消了最低两年缴存期限的规定。

 

(四)支持自主灵活缴存。《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自主选择,缴存基数在保山市规定的限高保低范围内自行申报”。

 

(五)规范自愿缴存管理。《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封存后需要恢复缴存的,可以申请办理账户启封手续,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涉及范围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缴存业务,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五、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六、注意事项

 

(一)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所有缴存业务活动应当符合《缴存管理办法》规定。

 

(二)《缴存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缴存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29日印发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保山市已经发布的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一)单位:保山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并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八、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一)规范单位缴存对象。政策调整前,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与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范围覆盖。政策调整后,只要职工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无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均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只能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扩大自愿缴存范围。政策调整前,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必须在保山市缴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无论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只要符合其他灵活就业缴存人条件,均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完善自愿缴存退出机制。政策调整前,自愿缴存人员必须最低缴存两年住房公积金,只有在缴存期满或者因失业、经营严重亏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才可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退出自愿缴存。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即使没有缴存满两年,只要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自由选择退出缴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四)支持自主灵活缴存。政策调整前,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保山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执行,不得降低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应当与本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在5%—12%之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在规定的限高保低范围内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以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缴存基数为例,政策调整前,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最低月缴存额为954元(3973×12%×2=954),政策调整后,最低月缴存额为398元(3973×5%×2=398),比调整前每月减少556元,最高月缴存额保持不变,为5330元(22212×12%×2=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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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