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规范
近期,我省修订出台了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下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政策文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52号)
具体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
2.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二)用人单位办理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主动申报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执行期
1.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从人社部门确认的次月起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费率(1.9%),执行期6个月。
2.用人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工作场所地所在单位行业的,从人社部门确认的次月起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1.9%),执行期6个月。
申报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在2024年2月底前为参保人员如实申报实际用工单位或者实际用工场所地所在单位。之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进行常态化申报。
办理途径
1.劳务派遣单位可登陆江苏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通过“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模块申报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发生变化的,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调转”模块变更。
2.用人单位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携带《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点击下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属地人社办事大厅办理。
咨询电话:12333
来源:宿迁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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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