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出台背景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是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我们起草了《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起草过程

 

我们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借鉴外省出台文件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3年11月2日以来,先后征求市州局和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意见建议。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15日通过省医保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36条,9条合理性建议已采纳(详见征求意见汇总表)。已经完成“两审查一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一定幅度的罚款,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标准。

 

三是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按上限标准实施处罚的适用情形。

 

四是明确了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责任及其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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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