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 如何使用“江苏医保云APP”办理异地就医


如何通过“江苏医保云APP”办理异地就医?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异地就医备案“保姆级教程”!

 

01适用“江苏医保云APP”办理异地就医的人员类型

 

江苏省内参保人员适用,可用于申请省内、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转诊备案有效期一年。

 

(5)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非上述四类人员(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手续有效期一年。

 

02异地就医备案审核时限

 

线上备案:1-2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03待遇标准

 

(1)办理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和备案地均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本地结算功能不冻结。

 

(2)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目录”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可能存在费用待遇差异,属于正常现象。

 

(3)通过“江苏医保云APP”线上申请“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类型,免审即享,提交成功后异地备案即时生效,无需等待人工审核。但需注意,“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结付比例的80%结付。

 

特别提醒:

 

昆山参保人员在上海就医,“沪苏同城免备案”结付比例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需单独再申请该类型备案,直接持卡(码)可用。但在上海就医时如符合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由医院端转诊等情况,请按正确类型备案后再持卡(码)就医,以免待遇受影响。

 

(4)异地定点联网药店购药仅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

 

04注意事项

 

(1)尚未激活医保电子凭证的参保人员需要先行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再申请办理医保业务。

 

(2)“先入院,后备案”的参保人员,可自行前调备案开始日期最多7天。

 

(3)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生活)人员异地就医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备案的需满6个月方可申请重新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申请多地备案时,不可通过承诺制备案,需提供有效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4)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如符合申办门诊慢特病或国谈药待遇,为避免待遇受到影响,请您在确诊后尽快联系参保地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产前检查和生育等医疗费用请先行垫付,切勿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以免影响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05常见问题与处理办法

 

Q:(1)在“江苏医保云APP”上申请的异地就医备案,不知道是否通过?

 

点击进入APP中“我要查-办事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异地就医备案审核进度。待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就医地直接结算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了。

 

Q:(2)异地划卡提示报错了怎么办?

 

如出现就医故障,不能刷卡结算,请先拍照保存报错图片后反馈参保地、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暂时不能解决的,可以先自费结算,待故障排除后在医院重新医保结算,或者选择其他时间就医购药。

 

Q:(3)怎么查询异地联网医药机构信息?

 

方法一:

 

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进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查询-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模块,即可查询全国范围开通异地联网医药机构信息。

(网址:https://fuwu.nhsa.gov.cn)

 

方法二:

 

登录“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官网”,进入“异地就医-全国异地就医联网医药机构查询” 模块,即可查询全国范围开通异地联网医药机构信息。

(网址:http://ybj.jiangsu.gov.cn)

 

Q:(4)怎么联系各地医保经办机构?

 

方法一:

 

拨打各地医保服务热线:当地区号+12393/12345 。

 

方法二:

 

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进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查询-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模块,即可查询各地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网址:https://fuwu.nhsa.gov.cn)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 江苏医保云APP下载
  3.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来源:昆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