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并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为: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


发布: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