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办理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手续须知


一、受理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为本市缴存职工且个人账户未注销。

 

(二)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自住住房,且所购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以赠予、继承、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不允许提取。

 

(三)所购房屋的所在地应当为提取申请人夫妻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当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二、申请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二)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详见本须知“五、事项说明”中第十一点)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网上申报免提供)

 

(四)不动产权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在未核发不动产权证前,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五)购房发票

 

(六)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产权证只登记一人姓名,其配偶提取应当提供;异地购房的,其配偶户口在房屋所在地应当提供)

 

(七)户口簿(非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免提供)

 

三、提取时限

 

(一)提取申请人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购买日期起一年以内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当间隔12个月及以上。

 

四、提取额度

 

(一)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提取申请人个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所占产权份额(包括在异地已提取的额度,以提取申请人提供的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准)。

 

(二)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三)提取申请人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五、事项说明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应是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住宅的住房。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不允许提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只登记一人姓名的,其配偶(未进行登记的一方)可提供结婚证办理提取;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如只登记一人姓名,不能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法认定产权证上确认的所有权人。

 

(三)非配偶或者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允许提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四)出售住房个人拥有的产权后再次购买同一住房产权、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提取。

 

(五)提取申请人可通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网上办事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提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当同时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七)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

 

(八)经提取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提取申请人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九)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单位及提取申请人应当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十)根据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提取申请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直系亲属关系佐证材料、证实房屋用于自住的佐证材料等。另外,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十一)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中心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且无设置转账限制,账户信息必须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可为以下任一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顺德农商银行,亦可提供已开通金融账户功能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当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须为一类账户。

 

六、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第30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

 

(六)《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71号)。

 

七、办理地点与时间

 

详见http://fsgjj.foshan.gov.cn 首页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办事指南的“办事网点”栏目。

 

咨询电话:12329、12345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日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