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手续须知(2024年3月更新)


一、受理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为本市缴存职工且个人账户未注销。

 

(二)提取申请人在本市开设公积金账户满3个月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取申请人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2.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详见本须知“五、事项说明”中第八点)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网上申报免提供)

 

4.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申报免提供)

 

5.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佐证材料(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据、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支出凭据等能够明确租金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网上申报免提供)

 

6.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当信息共享获得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时应当提供)

 

7.婚姻状况佐证材料(当信息共享获得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时应当提供,如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提取申请人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二)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取申请人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2.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详见本须知“五、事项说明”中第八点)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网上申报免提供)

 

4.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当信息共享获得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时应当提供)

 

5.婚姻状况佐证材料(当信息共享获得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时应当提供,如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提取申请人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取申请人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2.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详见本须知“五、事项说明”中第八点)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网上申报免提供)

 

4.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当信息共享获得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时应当提供)

 

5.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

 

6.租房发票

 

7.亲子关系佐证材料(如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合法收养文书等能够明确抚养、收养三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8.婚姻状况佐证材料(当信息共享获得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时应当提供,如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提取申请人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提取时限

 

(一)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

 

(二)提取时应当明确租赁时间段,且只能申报当前提取年度的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申报。

 

(三)同一提取年度内提取申请人符合多种租房提取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报提取,可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每次提取应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

 

1.按年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可申报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当年度12个月的可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

 

2.按月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每月可申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以上,一个提取年度内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可申报至当月,不得重复申报。

 

四、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金缴纳佐证材料核定。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每月提取额度应当不超过月最高可提取额度。

 

(三)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金额按照租房发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同一时间段内一个多孩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报提取。

 

(四)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五)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五、事项说明

 

(一)租房提取业务已全面实行网上申报,提取申请人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

 

(二)在一个提取年度内,提取申请人在首次申报时应确认当年度的提取情形以及提取频次,若申报时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当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提取。

 

(三)多孩家庭是指现有三个及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以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核定。

 

(四)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

 

(五)经提取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提取申请人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六)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单位及提取申请人应当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根据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提取申请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等。另外,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八)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中心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且无设置转账限制,账户信息必须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可为以下任一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顺德农商银行,亦可提供已开通金融账户功能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当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须为一类账户。

 

六、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第30号);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六)《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71号)。

 

七、办理地点与时间

 

详见http://fsgjj.foshan.gov.cn 首页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办事指南的“办事网点”栏目。

 

咨询电话:12329、12345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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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01